2006年3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上班发病后死亡 家属获工伤赔偿
杨维松

  近日,江苏镇江市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镇江某化工公司因工伤确认诉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纠纷案。经法庭多次调解,某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章铭工伤保险待遇55000余元,并撤回了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2005年1月8日8时30分,45岁的章铭到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他的工作是门卫。
  大约下午一点多,章铭开始身体不舒服,头痛,心脏也不舒服。同事给章铭家中打了电话,随后给公司老总也打了电话。大约半小时后,章铭被送往医院。
  到医院后,经过医院CT检查,诊断为内脑出血,立即住院抢救治疗。但是,1月10日上午,章铭还是停止了呼吸。1月12日章铭被火化,1月26日章铭的户籍被注销。
  章铭的妻子于8月8日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很快于9月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想到的是,该局却因为该认定被某化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对于该工伤认定,某化工公司不服,他们认为章铭于2005年1月10日10时35分病故,与客观事实不符。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章铭死亡的时间未查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005年12月30日,某化工有限公司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1月8日下午,章铭被送到医院后,脑外科会诊认为是脑部出血暂不需要手术;当天夜里患者第2次脑部出血,经过医院会诊,医生向患者家属交待了病情,告知其手术风险大,效果差等情况。家属提出还是保守治疗,然后患者一直卧床。
  1月10日上午,患者亲属向医生了解情况,医生向他们陈述了实际情况,患者无法抢救过来,家属就提出想回家。10时40分,章铭在医院的病床上停止了呼吸。
  经法院协调,几方终于都能结合国家立法情况和本案的实际,认为章铭的死亡基本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法院也随即作出上述调解。